您好,欢迎访安徽商客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移动应用 微信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公司变更
公司账户被查封!申请解除/变更保全遭拒绝?
发表于 2018年03月29日 浏览:
文章导读:注册资金是否越高越好?到底有哪些风险?公司都实行的是认缴制,所以注册资本都想着尽可能的往高处写,显得资金雄厚。但认缴制当合作者实际考察时,公司实力到底如何便一清二...
一、主要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实务问题
 
实践中,原告申请保全查封被告公司账户大额资金的,被告公司很可能在未来数月甚至数年中都不能使用被查封资金,不仅严重影响到被告企业现金流周转,而且可能影响到员工保险缴纳等事宜,后果相当严重;
 
此时,被告依据前述规定向法院提供房产、设备等等值财产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的,经常会遭到法院和原告的明确拒绝,理由往往是房屋设备相较现金而言不利于执行,且《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法院有权酌定拒绝变更;而大部分担保公司基于风险也拒绝为被告提供反担保,即便提供法院是否接受仍然值得商榷;
 
对此,同格民商诉讼团队针对该现实问题,搜集相关的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
 
三、支持变更保全的裁判观点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将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诉讼保全是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既要考虑保全财产的便于执行性,保护申请人的预期胜诉权益,也要考虑将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企业正常发展。
 
2.被保全人提供超值担保财产的,应当认定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167条规定的“有利于执行”,未损害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变更保全。
 
四、主张变更保全的主要观点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仅规定了“有利于执行”,并未规定“更有利于执行”,因此,被保全人提供等值房屋等财产担保置换银行账户查封的,只要权属清晰,便于执行,即确保了申请保全人的预期胜诉权益得到保障,法院应当准予变更保全
 
无论是现金还是房屋,只要被告提供担保,且权属清晰,都有利于执行,法律没有要求“更”,而是“有利”即可,所以不能拿房屋和现金的执行便利性比较人为的为变更保全增设评判性依据。
 
诉讼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法院既要考虑保全财产便于执行,也要考虑将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企业正常发展。账户流动资金与房屋设备相比较,对企业的正常生存发展影响更大。
 
保全的意义在于确保将来执行顺利实现,而非给被告制造资金紧张的局面,迫使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被告提供担保的,无论是现金还是房屋财产,原告的预期胜诉权益即得到了保障。
 
2.《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解除保全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的“变更保全制度”是两项制度,不能混淆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了被告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担保;《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规定了被告提供等值担保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变更担保;但是司法解释不能超出或更改法律规定的范畴,《民诉法司法解释》167条“变更保全制度”并非是对《民事诉讼法》104条“解除保全制度”的解释,而是弥补解除保全制度不足的制度。两项制度,两条规定,不应当互相影响。被告依据第104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只不过该情形下法院亦可依据167条规定作出变更保全的裁定。当然,法院决定变更的,即可省略中间的解除环节,但不代表两条规定说的是一件事。
 
公司账户被查封!申请解除/变更保全遭拒绝?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具体案例索引
 
1.张银海与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徐富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6)甘执复35号
 
法院认为:关于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资产置换请求是否支持问题。诉讼保全是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既要考虑保全财产的便于执行性,保护申请人的预期胜诉权益,也要考虑将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企业正常发展。
 
本案所保全的土地上已有开发的14万平米建筑物,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为保全的土地上的部分地产项目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中不可能单独处置土地使用权,而且处置地上建筑物更宜变现更利于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以该宗保全土地上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评估价值1亿元的房产予以保全置换的请求应予支持,兰州中院应当予以保全资产置换。
 
2.南充市顺庆区融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南充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5)川执复字第44号
 
本院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九州公司和三定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供的72亩土地使用权以及九洲名苑17000余平方米地下车库的价值是否可以置换被查封的九洲名苑其他房产。根据四川中兴智业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为5496.67万元。参照九洲名苑其他地下车库的销售价格,17000余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价值至少在300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现查封的置换财产价值已经超过8000万元,远远超过融生公司4500万元的保全范围。因此执行法院的置换行为并无不当。
 
3.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榕民保字第424-1号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案系财产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立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财产价值远超本院裁定查封的5032842.63元,故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全标的物将不利于执行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陈小忠与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蒲飞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361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提供相应价值担保财产之后,作出变更财产保全标的之裁定,并未损害上诉人之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5.肖俊华执行异议裁定书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10执异93号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湘惠公司、郭井贵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愿以其名下相同价值的房产作为担保,且同样有利于案件今后的执行,本院依法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湘惠公司、郭井贵提供的担保财产并无不当。(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企业地址变更的详细流程有哪些
下一篇: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应该怎么处理?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快速申请办理
称呼: *
电话: *

订单提交后,10分钟内,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浏览排行
联系我们

安徽注册公司_安徽商客·服务客商:安徽工商代理,安徽公司注册代办,安徽新公司注册代办,安徽财务公司
联系人:赵会计
热线:157-1551-8388
QQ:799286
地址:安徽省:合肥.亳州.阜阳.宿州.淮北.淮南.六安.蚌埠.马鞍山.滁州.芜湖.铜陵.安庆.宣城.池州.黄山.巢湖

Copyright © 2008-2021 安徽商客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皖ICP备20006537号-1
 
安徽注册公司_安徽商客·服务客商:安徽工商代理,安徽公司注册代办,安徽新公司注册代办,安徽财务公司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咨询热线
157-1551-8388